山东: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

2018.01.03

1月2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化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仍处于安全事故“多发高发”期,安全生产任务艰巨,特别是我省产业结构偏重,化工、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比重较高,道路交通里程长,建筑施工量大,渔业生产规模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多、安全风险大,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突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风险防控做法,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上增加的一条新的安全生产防线。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促使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时补偿、有效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治理,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社会安全发展保险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事故预防、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在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推广。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底。

(三)保险范围。投保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补偿费用、应急抢险救援、事故处理善后费用,以及医疗救护、财产损失、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保险。

(四)保费缴纳。保费由企业缴纳,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五)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省安监局、山东保监局组织相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根据基准指导费率和投保企业风险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承保人试点资格。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参与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承保人资格。鉴于渔业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渔业行业保险承保人资格参照现行做法另行确定。各市可根据实际在省确定的承保人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承保单位。

(七)事故预防与理赔。承保人应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1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具体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我省试点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确定和调整。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事故预防工作。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为承保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承保人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先行垫付部分赔偿金,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损害保险赔偿金。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金融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煤炭工业局、山东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并负责指导、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企业投保。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财政奖补政策和奖补资金的审核发放。省金融办负责做好全省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负责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参保。山东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试点步骤。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按步骤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1.调查摸底(2017年11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掌握本行业、本地区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2017年12月中旬前)。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特点,按照“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原则,制定全省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事故预防、管理考核等制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3.动员部署(2017年12月底前)。各市要在试点方案报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实施试点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向企业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主动性和积极性。 

  4.组织实施(2018年1月份起)。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在全省全面开展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筑施工行业先行局部试点,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后逐步推开。

  5.总结推广(2019年下半年)。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根据省政府要求做好下一步推广工作。

(三)实施激励措施。试点期间,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励制度,各级财政可以按照退坡机制为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化工行业企业提供保险费补贴,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尽快实现全覆盖。省安监局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省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对各地进行综合奖补。原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将抵押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剩余全部返还。各地应当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

(四)强化约束手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等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高危行业企业应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加强管理考核。各级政府要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内容。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专业化、透明化原则,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咨询和顾问服务,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化运营服务中心,承担协助开发保险产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并对承保理赔、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等任务。建立承保人试点资格考核机制,每年年底根据考核情况对承保人进行调整充实。

来源: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